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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省建系统07—10各项先进评选的通知

时间:2010-08-18  来源:本站  浏览:4867次

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7-2010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2007年以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福建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07—2010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和评选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对象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对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体范围、对象包括:
  (1)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下称设区市专业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副厅级专业局的内设机构可参加先进集体评选;
  (2)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建筑管理局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
  (4)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对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下同)。具体范围、对象为列入上述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名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50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130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决策科学,勤政廉政,率先垂范,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各项工作部署,依法行政,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主要经济指标或业务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按时提供准确的经济分析材料和各项统计报表。
  3、行业指导有力,风正气顺,绩效明显。所辖行业重点工作(按专业业务对应)达到如下要求: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成效显著,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效实施;完成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为民办实事及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分解指标任务;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工作成效突出;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和实施机构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2)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措施有力,市场平稳发展,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到位,成效明显,房地产业在拉动内需、促进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工作成绩突出,妥善处理各类予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3)建筑市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较好完成省厅下达的质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3]18号和[2006]11号文件精神,较好完成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任务,建筑业产值快速增长,拓展省外市场成效明显,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好。
  (4)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规划编制及调整程序,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规范,并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监管机制。规划编制体系完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城市土地出让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有力,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率达100%。
  (5)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速度较快,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基本完善,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适度超前。建制市建设一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75%、90%以上。城市内河整治取得成效,内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以上。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符合各项要求。
  (6)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并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确定法制工作人员。
  (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比较健全,管理人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协管员到位;辖区内村镇规划编制达到60%以上;推广省村镇住宅通用图成效明显,市域内至少有8个以上省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1个以上省级村镇住宅优秀小区,县域内有2个省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按时完成家园清洁行动目标任务,以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8)重视建设科技进步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设区市每年有一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推广应用适用技术5项以上,参与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并贯彻执行;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配有专职人员,具有较完善的节能监管制度,较好完成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
  (9)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未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较完善,管理到位,机构较健全;城市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有建成一座以上面积达10公顷(县城6公顷)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城市综合公园,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9.2%(县城33%)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35.2%(县城28.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5(县城8.3)平方米以上。
  (10)城市管理水平成效显著,城市环境卫生容貌秩序明显改善,重视思想作风建设,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创新城市管理模式,队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社会形象有明显提升。
  4、重视人才工作,较好完成各类人才培训任务,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干部队伍。单位领导勇于创新,作风扎实,率先垂范,单位工作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内设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情况,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2、承担的行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好,符合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集体条件第3条的指标要求。
  3、主要负责人作风民主、率先垂范,人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和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突出,居同级机构的先进水平;内设机构或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高,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单位(机构)工作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条件
  热爱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努力学习科技和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任务和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4、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6、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坚持依法行政,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于律己,克己奉公,遵纪守法,讲正气、树新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成绩突出的;
  8、在其他方面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参加评选的必须在评选周期内,从事本系统工作,且年度考核获得2次以上(含2次)优秀或相当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由设区市各专业局具体负责本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评选条件结合本系统队伍和工作实际细化名额分配,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
  1、预推荐。各设区市专业局要按分配名额数120%差额预推荐,并明确备选对象,差额数不到1个的可按1个计。在各行业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各专业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预推荐名单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3、4)于8月31日前报省评选办公室,预推荐时报送先进事迹简要材料(300字以内)应体现单位或个人主要业绩、先进特点、主要指标。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直接由省厅确定,设区市不用推荐。
  2、综合平衡。各设区市预推荐人选上报后,由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比选和审查平衡,研究形成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3、反馈审核。省评选办将省里意见反馈各设区市专业局,各设区市专业局会同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对象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核。
  4、公示上报。在各单位进行公示,各设区市专业局以正式文件将先进审批表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选名额要向基层、一线倾斜,重点推荐基层部门(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推荐“先进集体”,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分配名额的50%,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本级及直属单位不超过分配名额的50%,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分配名额的15%;推荐先进个人,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分配名额的20%,其中县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不超过分配名额的5%。
  (三)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推荐的办法,在群众评议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评选推荐的先进对象(集体或个人)须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另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
  (四)各地正式上报前,要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上报时附上由被推荐对象所在的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加盖公章),内容应包含公示的时间、方式及范围等,同时分别填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表中“主要事迹”栏要简明扼要;同时另附主要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客观,重点突出,注重实绩,事例生动,文字简练(2500 字左右)。审批表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www.fjjs.gov.cn,
  (五)开展先进事迹宣传
  1、加大先进事迹宣传。在先进评选过程中积极挖掘和发现全系统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简报、会议等载体,大力宣传全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感人事迹,弘扬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艰苦奋斗、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廉洁奉公”的精神,扩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社会影响力,营造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为福建发展、海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先进事迹推荐遴选。各设区市专业局在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时,应同时遴选确定1-2个具有代表性的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个人作为先进事迹宣传重点对象,并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省将遴选5个先进集体和10名先进个人,列入全系统省级先进事迹宣传重点对象,由省厅负责组织宣传,未列入省级宣传对象的全部列入设区市级先进事迹宣传对象,由设区市专业局负责组织宣传。
  (六)工作时间安排
  1、6月底前完成评选宣传发动工作,召集设区市专业局人事科长部署评选工作;
  2、8月底前完成评选预推荐工作,各设区市专业局于8月31前将初审预推荐结果报省评选办;
  3、9月中旬前完成全省综合比选和审查平衡工作,9月30日前将平衡审查意见反馈设区市;
  4、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完成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5、11月15日前召开省评选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先进评选结果;
  6、11月30日前公示,并联合发文作出表彰决定;
  7、2011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举行先进表彰。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被授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享受地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受表彰的先进集体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事迹材料审核及先进事迹宣传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各设区市建设系统专业局应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巩  森   电话:0591—87546742
  Email:gongsen@fjjs.gov.cn
  地  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  编:350001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预推荐表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个人预推荐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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